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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制人口販運專區

人口販運防制

基隆市警察局「人口販運防制」主題專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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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定義 (人口販運防制法)
  1. 指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、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,而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拘禁、監控、藥劑、催眠術、詐術、故意隱瞞重要資訊、不當債務約束、扣留重要文件、利用他人不能、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,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,從事招募、買賣、質押、運送、交付、收受、藏匿、隱避、媒介、容留國內外人口,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、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。
  2. 指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、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,而招募、買賣、質押、運送、交付、收受、藏匿、隱避、媒介、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,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、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。
二、嚴重性
依據全球化造成跨國人口移動的頻繁與可能,戰亂、貧窮、經濟落後國家的人民為了養家活口,追求更好的生活,前往其他國家。加上已開發國家對低階勞力及情色市場的需求,造成國際的人口移動頻繁,移民及移工現象已為常態,成為有心人士利用犯罪的工具,而人口販運者將這些弱勢者當作商品交易,進行長期持續的剝削。目前臺灣的人口販運問題,主要為性剝削及勞力剝削,至於摘取他人器官則尚未發現。

三、基本認知
  1. 人口販運不僅是重大犯罪問題,也是嚴重侵害人權,違反國際法及憲法對於人權保障的問題。
  2. 人口販運相關法律處罰的對象主要是以強制方法從事招募、買賣、質押、運送、交付、收受、藏匿、隱避、媒介、容留行為之人,大部分為跨國及組織犯罪。
  3. 人口販運的防制,除嚴刑重罰外,還包括對被害人的保護及安置,希望他們能夠配合司法調查,瓦解背後的組織犯罪。
  4. 無論是否合法入境,凡被性剝削、勞力剝削或摘除器官者,縱使觸犯入出境相關法律或社會秩序維護法,皆視為人口販運之被害人。
  5. 人口販運被害人涵蓋不同的族群,性別及年齡,多屬弱勢及貧窮之人。
  6. 台灣位處亞洲樞紐,係人口販運的來源地,中轉地及目的地,這使得人口販運案件的偵辦更形複雜。
  7. 一般偷渡與人口販運不同,偷渡者雖有支付偷渡費,但抵達目的後,不再受人蛇集團的控制;人口販運被害人則通常在入境後遭到控制或身體上之侵害。
  8. 一般偷渡犯可能是人口販運被害人,司法單位偵查時應注意手段及態度。
  9. 「假結婚,真賣淫」通常為人口販運案件。有些外籍配偶事後可能成為被害人,但非所有情形皆如此,應就個案具體判斷。
  10. 未滿18歲從事性交易者,無論其是否出於自願,均視為被害人。
  11. 被害人之隱私權應受保障。各單位與媒體互動時尤應注意被害人之感受,避免造成二度傷害。
四、檢舉對象
  1. 性剝削之犯罪嫌疑人:應召站之首謀、蛇頭、仲介者、色情場所之經營業者、載運者【俗稱馬伕】、會計、集團內部總機人員【俗稱內機】、櫃檯人員、人頭配偶。
  2. 勞力剝削之犯罪嫌疑人:不法人力仲介公司之經營者、實際剝削行為者【如雇主】。
  3. 器官摘取之犯罪嫌疑人:非法摘取他人器官販賣者。
五、檢舉方式
  1. 警察局外事科(02)2425-2787。
  2. 網路:基隆市警察局網路首頁(網址:http://www.klg.gov.tw)首長信箱。
  3. 書面:郵寄基隆市警察局(地址:20147基隆市信義區信二路205號)檢舉。一、定義 (人口販運防制法)

文章最後更新時間:113-03-0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