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拒絕飆車

飆車本身是一種不明確的概念,飆車主要係指超速行駛、佔用快車道、在車陣中穿梭行駛及拔除消音器行駛等行為而言。飆車若指個人前述行為,只可能個別該當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的罰則構成要件。該法第四條規定:駕駛人駕駛車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、標線、號誌之指示,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、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。至於若為群體飆車行為,可能對於參與道路交通之人,形成「具體的危險」,而有刑法第185條公共危險罪之適用。此外,我國法律規定,年滿18歲始有資格考駕照,因此,未滿18歲者無照駕駛亦有罰鍰的法律效果。
若是深夜在外飆車,亦可以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處理。
警方呼籲:飆車不只危害他人生命、身體更造成用路人安全受到威脅,易讓自己置身於危害當中,不要因為一時的率性、快感讓自己後悔莫及,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心您。

文章最後更新時間:108-07-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