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治安訊息

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108年下半年刑案新聞發布檢討報告

壹、前言:
「偵查不公開」原則之目的,在於保護刑事訴訟被告及其相關人員之合法權利,貫徹當事人進行主義中「無罪推定」之重要制度,兼為維護偵查工作之順利進行,避免因公開偵查資訊導致後續訴訟程序受到影響。本分局所屬各單位,自108年6月15日新修正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」正式施行以來,處理轄內各類刑案新聞前(含撰寫新聞稿、提供影音資料、遴選發言人及媒體關係經營等),均能恪遵作業辦法之相關規定,謹慎發布新聞,並落實填具內政部警政署「警察機關落實偵查不公開發布新聞檢核表」。爰此,本分局局108年下半年共計發布刑案新聞6則,茲臚列如下。
貳、發布刑案新聞情形:
編號 單位 日期 新聞稿標題 發言人
1 第二分局 1080705 三軍總醫院正榮院區泌尿科糾紛(影音新聞) 本案經媒體報導後,副分局長針對本案查處情形對外說明。
2 第二分局 1080927 海鮮遭竊 警方鎖定竊嫌積極追查 所長
3 第二分局 1080927 賊星雞冠頭露餡 基警鷹眼辨認查獲海產竊嫌 所長
4 第二分局 1080929 2名失聯移工遭砍傷 警方鎖定犯嫌積極追查 所長
5 第二分局 1081001 女子假借如廁行竊 市府警衛立即查獲竊賊 警備隊
副隊長
6 第二分局 1081212 買便當見追捕 警加入逮捕毒犯歸案 警備隊
副隊長
參、內政部警政署檢討刑案新聞發布情形:無
肆、本局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處分情形:無。
伍、108年下半年發布刑案新聞總檢討:
一、發布刑案新聞若非情況急迫(如街頭聚眾鬥毆啟動線上快速打擊部隊),應盡量不指定分駐(派出)所所長或副所長擔任發言人。
二、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」第8第1項第3款所訂係指該案之犯罪行為,可能持續實施,而有危害民眾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財產之安全。例如轄區發生連續竊盜或隨機傷害案件,就手法判斷有繼續發生可能,藉由發布新聞公布相關資料,提醒民眾防範,並非可將偵查程序中之個案犯罪行為,當作犯罪預防宣導的案例來使用,爰「一般竊盜」、「持有毒品」、「酒駕案件偵破(或查獲)」嫌疑人已受偵辦移送,並不符合此發布新聞要件。
三、刑案新聞發布應確實遵照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」,不得任意發布,各單位應謹慎區分媒體行銷與刑案新聞發布之分際,發布新聞前,應落實使用「警察機關落實偵查不公開刑新聞發布檢核表」,由偵辦單位、業務單位(刑事、公關)及主官共同針對「發布要件」及「發布內容」進行審核。未落實審核者,視同未依規定程序發布。
四、偵查中之影音資料(如監視器、密錄器畫面)如有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」第8條所定需特別說明或澄清之必要者,應於「警察機關落實偵查不公開刑案新聞發布檢核表」敘明理由,經機關首長核准、並以去識別化處理後,始得適度公開之。
五、落實管制犯罪嫌疑人(含被告)遭任意拍攝及防止直接受訪;解送犯罪嫌疑人時,不得主動規劃行走動線供媒體拍攝,並請公關業管單位(第一組)向媒體說明;另請尊重媒體採訪權利,對於封鎖線外圍拍攝不加干涉,惟為防止犯嫌洩漏案情或串供滅證,執行犯罪嫌疑人解送時,員警應確實勸阻媒體接近嫌疑人實施採訪。
六、另為避免不法分子自新聞資料瞭解海關查緝手法、藉以規避或搜尋現場關務人員個資伺機報復,請各單位發布新聞或影片、圖片等宣傳資料時,務必遵循「偵查不公開」原則與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」之相關規定,且應適當剪輯,或進行霧化、去識別化方式處理。
陸、結語:
新修正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」施行迄今已逾半載,本分局及所屬各單位將持續於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下,致力取得刑案當事人訴訟程序與媒體報導監督間權利之平衡;廣納各界意見精進,強化新聞檢核機制,並針對違失個案從嚴懲處,落實各單位主官(管)及所屬員警人權、法紀之教育訓練。

文章最後更新時間:109-02-25